市民委权责信息
您对本项行政职权事项的意见和建议
职权类型
行政确认
职权编码
QRMW00010000
实施部门
市民委
承办机构
政策法规处
职权名称
变更民族成份
工作对象
公民、
子项名称
共同实
施部门
市公安局
职权依据
《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》(国家民委、公安部令第2号)
《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》 (民委(政)字[1990]217号)
《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》 (民办(政法)发[2009]121号)
《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》 (大民委发[2009]16号)
责任事项
1.受理责任:公示变更民族成分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;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;不予受理的,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2.审查责任:市民委对各区市县(开放先导区)民宗局初审后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。
3.决定责任:做出申请人是否可以变更民族成分的决定。不予变更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4.送达责任:予以变更的,在《辽宁省大连市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》上加盖公章;及时送达申请人。告知申请人到公安部门进行户籍信息变更。
5.事后监管责任:对公民变更民族成分事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。
6.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。
责任事项依据
1-1. 《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》(国家民委、公安部令第2号)
1-2.《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》[民委(政)字[1990]217号]。
1-3. 《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》[民办(政法)发[2009]121号]。
1-4. 《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》[大民委发[2009]16号]。
2. 同1-1、1-2、1-3、1-4。
3. 同1-1、1-2、1-3、1-4。
4. 同1-1、1-2、1-3、1-4。
5. 同1-1、1-2、1-3、1-4。
备注
市民委确认后,由市公安局进行变更。
请您对该职权项目提出保留、取消、调整或下放的意见建议,并说明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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